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ず痛蟹俏镏饰幕挪睦椭С痔旌忧斗俏镏饰幕挪硇源腥丝勾谢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旅规〔2021〕2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文广旅规字〔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广州市天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区实际,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认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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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诟梅俏镏饰幕挪硇韵钅可婕暗牧煊蚰诰哂写硇?,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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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
(六)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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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长期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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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昵肴嘶虮煌萍鋈耸谕酱?、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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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同意申报的承诺书;
?。ㄆ撸┥昵肴嘶虮煌萍鋈酥驹复邮路俏镏饰幕挪谢疃?,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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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街道、社区积极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适合人选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复核工作可以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ぶ行木咛迨凳?。
第十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形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次评审和审议。
第十四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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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ㄈ┲傅?、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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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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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
?。ㄎ澹┨岢龇俏镏饰幕挪;ぁ⒋械囊饧?、建议;
?。┢渌敕俏镏饰幕挪;?、传承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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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峤槐救丝贡;?、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
(六)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
第十八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ぶ行木咛迨凳?。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其考核和评估按照相应的要求组织开展。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培养传承人、制作影像、编撰图书、收集实物等方式,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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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拦啦缓细瘢汕幕鞴懿棵旁鹆钕奁谡?,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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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第(六)(七)项情形被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髦凶鞒龉怀龉毕椎?,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
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再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走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及时了解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动态情况。
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さノ挥Φ倍员拘姓蚧虮镜ノ坏那兑陨洗硇源腥丝沟拇泄ぷ鹘屑觳椤⒅傅己图喽?,定期将其传承工作情况报送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变故情况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文化主管部门;传承人同时为市级以上级别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文化主管部门。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慰问金。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亲属慰问金,并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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